开锁公司为盗车贼开锁,其行为应如何定性?该行为构不构成共同犯罪?
开锁公司帮助盗窃者开锁如何定性,最关键要看开锁公司在主观上是否知道这些请他开锁的人是否有盗窃的故意。如果主观上明明知道别人是盗窃行为,并且帮助他开,是共犯;如果主观上反映不出来他知道对方的行为是盗窃,那以盗窃罪定的话,就是客观归罪。这里面就有一个问题,主观是见之于客观的,小偷请你开锁,小偷不会告诉你他是小偷,但是作为开锁公司,应该根据客观情况分析和判断。比如说深夜了,委托人鬼鬼祟祟的,神情也非常慌张,那么按照正常人的思维和判断,他这种要求开锁的言行不正常的话,应该就引起开锁公司的注意。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我觉得开锁公司应该推定委托人的行为不轨,如果说能够推定开锁公司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请他开锁的人是实施盗窃行为,那就可能认定是共犯;如果开锁公司从客观表现推不出来委托人的行为不轨,而是按照正常的手续要求别人出具相关合法的证件,能够足以证明要求他开锁的人就是车主,那么这种情况下则不能构成盗窃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