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出示的是假证件致使盗窃犯得逞,开锁公司存在未尽审查的过错,当事人能不能向开锁公司主张赔偿?
因为出示的是假证致使盗窃犯得逞,开锁公司存在未尽审查的过错,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向开锁公司主张赔偿。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有关过错行为责任的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开锁公司未尽审查职责,或审查程序不严格,导致财产所有人受损失的,所有人有权请求开锁公司予以赔偿。
但是,面临当前造假证泛滥的现象,如果盗窃犯确实运用先进的伪造技术,使开锁公司在受蒙蔽或蒙骗的情况下予以开锁,导致所有人财产受到损失,开锁公司亦应对其无过错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无过错原则的要求,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方可承担赔偿责任。然而,遗憾的是现有法律并无针对这种行为的明确规定,所以开锁公司不能承担赔偿责任。